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学校强制申请电话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学校强制申请电话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学校未经学生同意,用身份证复印件强行办理电话卡,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身份证公安部出台身份证管理规定,未经允许不准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多学校规定不准带手机到学校,现在又要为学生办电话卡,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学校是一个教育培养人才的地方,耍为学生树立好的榜样。以师资师德师风高尚,让学生信服,任何强制性的^事情都不能做。要正人先要正已,学校都做些违法违纪的事,怎么去教育学生呢?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电话卡是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即:实名制必须是,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否则、会失去某种意义上的真实性、或严肃性。
👧我不知题中的提问,是否是设想、猜测、或事实。如果是后者,会涉及到某公司、学校的相关人员违规操作的问题。诚然、后果是未知数、或不确定因素。但能体现出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关水平……,存在一定的问题,给某种遗留问题埋下了伏笔。
👸从法律角度看,复印件对购卡当事人来说,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亦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是相关当事人,在复印件上有亲笔签名、盖章,或按有指纹,否则、就是废纸一张。
🙋如果办理电话卡的学生,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问题会更具有特殊意义。毛主席曾经有一句语录:“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如果事实成立,相关责任人的作法或许具有一定的“戏剧性”。
协议是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不能拿年龄说事。如果感觉太坑。可以换一家,或者更改一下套餐协议。不知道的情况下吃了亏就当买个教训,不经一事不长一智。知道的情况下吃亏,只能说天上不会掉陷饼,只会有陷阱。
我曾看到过类似你这种情况的相关报道,并且当事人打赢官司。案例:某女士在广东打工,当时厂里为了方便发工资,要求厂里的员工统一交由厂里代办工资卡。几年后,该女士离开该厂,就把工资卡里的钱取出来,由于当时,卡里的尾数到个位,当时该女士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整取出来(在ATM机上操作),钱从取款机取出来以后,她也没在意。多年后突然接到某行信用卡催收电话,她也不明白自己什么时候办理了信用卡,查询以后才知道是当时在广东的时候交由厂里代办的,当时厂里的财务给她办的是信用卡。而有一次就是报着试一下的心态多取了几块钱。现在变成需要多还几千块,最后该女士不服,将某行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了该女士胜诉。理由是合同双方未在自愿的前提下,办理了信用卡,过错不是由当事人引起的,最后法院判赔当事人多取的部分。
你可以和上面事例对比一下,当时办理的电信卡签订的协议,你也仔细查过了,有疑问的地方你也找到了。值得注意的是,你已经16岁了,正是跨接社会的年龄,以后你踏上社会以后,会有更多的类似的事让你审度。既然,只是电话卡的使用问题,如果感觉不合适可以去取消,另办过,没有必要在这件事情上过于纠结,只当给自己增加经验,以后碰到类似的事,就不会吃亏了!
在你未满18周岁读大学期间,属《民法总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效力的问题。
你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也是其父母追认,合同自始有效;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
不知而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在实务当中有很多人,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不一定会看签订合同的内容,只是流利的签上自己的名字,这一签不要紧,关键是你自己也知道什么内容都不知道,就签了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该有签订合同审核内容的意识,在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一定要注意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果你未满18周岁,签订的合同效力同上。
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效力的问题。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定力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签订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遇到格式合同或者霸王条款,沉默不是解决的办法,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勇敢的提出异议。针对合同上不满意的条款进行协商,力求让对方做出更改,直到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止。
综上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如果属于格式条款限制的情形(二)那么该合同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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