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电话使用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公司电话使用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手机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手机号码使用权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
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的一种——无形物。既然属于物,就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而由于我们每个人不仅可以使用手机号码,且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对手机号码进行处分,因此在每日讲法看来,我们对手机号码享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是用益物权。
这个是要看个人的消费需求的了。 如果是商务用途,也就是说你经常出差,或者工作上的通话量比较多,那么绝对是移动的全球通、联通的世界风、电信的商务套餐比较合算,这类的卡基本套餐费底线比较高,能享受的通话量也较多,在营业厅、机场等场合还可以享受VIP服务 如果是时尚娱乐需求比较多,比如很经常发短信,彩信、手机上网、下载图铃等,那么就要选择移动的动感地带、联通的新势力、电信的时尚套餐或娱乐套餐,这类的套餐主要是业务类型较多,可以组合的方式也比较自由。
另外也可以选择通话类套餐,来享受优惠的通话资费。
如果通话量比较少,也没有其他的短信、彩信等业务的需求,可以选择移动的神州行、联通的乡情卡、电信的大众套餐等,这类套餐一般只有少量的保底消费要求,甚至可以免月租,只是单次通话资费略微贵一点点
有频道的性质决定手机号码的归属,具体分析如下:
频道的性质
手机号码的性质
目前来看,法律对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是没有规定的。基于此谈谈我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从用户个人的角度来说,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应该是类似于一种用益物权。既然是用益物权,那么就要用户对于该号码享有使用期间内的排他权利。他人不得干涉用户对号码的使用权。
人们获取手机号码的方式,一般是通过与移动通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把手机号码作为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交给个人使用。但在用户个人欠费到达一定期限之后,通信服务企业是有权利收回该号码的。基于此,我认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不是个人。
像题主所举的《电信条例》第27条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条,都是国家对于手机号码享有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此外,《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这充分说明手机号码是公共资源的一种,国家对其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电信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我认为是国家授权企业和个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的体现。也就是这里国家“授权”的,不光是电信服务企业,还包括用户个人。国家“授权”的是电信服务企业和个人之间可以成立服务合同的行为。因此,电信企业和用户之间是平等关系,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基于以上,电信号码的服务合同也要受到《合同法》的规制,像是电信商未经用户同意,或者未在电信服务合同中说明,便直接单方面通知用户限速、限网、限制转户的行为,都是违反电信合同的行为,我认为用户对此有权请求电信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电话使用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司电话使用规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